两部门联合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

2025-01-25 05:21:47admin

人民日报北京10月19日电  (记者邱超奕)记者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获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两部老保财政部日前联合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门联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合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发企法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业职,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工基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本养

《暂行办法》提出,险病行办病残津贴月标准和支付期限根据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时的残津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等确定。贴暂病残津贴月标准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同步调整。两部老保

《暂行办法》规定,门联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合印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发企法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业职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暂行办法》要求,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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